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遇有较大审计事项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并通过后续教育来提高专职工作能力。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监督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业务环节内部审计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前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计部门);
(二)编制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出具体审计方案;
(三)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名单;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
(五)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审计过程中要作好审计记录,收集有关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底稿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好有关证据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审计组,审计机构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属公司内部(保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审计监督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和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有关会议,并对有关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四十条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并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其所反映的有关电子信息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制止;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工作成绩显著和审计人员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按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惩处。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浪费和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