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002570)_公司公告_贝因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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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002570证券简称:贝因美公告编号:2025-064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和《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2);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5年

月29日、2025年9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3人,代表股份141,270,28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31,10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10,165,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28,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52%;反对4,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8%;弃权

3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217%;反对4,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12%;弃权3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1%。

议案审议通过。提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01,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55%;反对4,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5%;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53%;反对4,2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89%;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8%。

议案审议通过。提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7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54%;反对4,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54%;弃权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8,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59%;反对4,3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32%;弃权3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9%。议案审议通过。提案

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81,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10%;反对4,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5%;弃权4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46%;反对4,2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579%;弃权4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5.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4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51%;反对4,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4%;弃权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75%;反对4,2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72%;弃权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53%。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6.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8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52%;反对4,0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65%;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0,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785%;反对4,0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43%;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71%。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7.00《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14,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44%;反对4,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0%;弃权4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93%;反对4,2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323%;弃权4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5%。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8.00《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2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14%;反对4,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0%;弃权

3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66%;反对4,2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85%;弃权3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8%。

议案审议通过。提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585,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37%;反对4,2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9%;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8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120%;反对4,2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49%;弃权4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1%。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勇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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