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有效性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第三条缩写和定义
| 公司 | 指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下属企业 | 指天沃科技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 |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公司应按评价要素细化评分标准。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资产财务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五)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及时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公示拟聘用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