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业绩贡献程 度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 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管理等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 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 薪酬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中长期激励项 下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
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后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 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 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