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 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结构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
(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 董事津贴,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主要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2、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及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
3、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总额的50%;
4、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展开,并根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多退少补。
第十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发生前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 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 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 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并经相应程序审批通 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 实施,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