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002558)_公司公告_巨人网络: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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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结算程序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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