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财务顾问”)受收购人委托,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收购人出具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以供投资人和有关各方参考。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核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本财务顾问在与收购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财务顾问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本财务顾问在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时作出以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已约定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 ...... 1
财务顾问承诺 ...... 3
目录 ...... 4
释义 ...... 5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7
二、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 ...... 7
三、关于收购人资格、收购能力及诚信情况的核查 ...... 8
四、关于收购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3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查 ...... 14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方式的核查 ...... 14
七、关于收购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5
八、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 15
九、关于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核查 ...... 15
十、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6
十一、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 18
十二、对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22
十三、关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4
十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 24
十五、关于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条件的核查 ...... 25
十六、对本次收购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 25
十七、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 26
释义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 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 指 |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公司/上市公司/宝鼎科技 | 指 |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52.SZ |
| 收购人/招金集团 | 指 |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 |
| 招远市国资局 | 指 |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金都国投 | 指 | 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招金矿业 | 指 |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1818.HK |
| 招金黄金 | 指 |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惠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506.SZ |
| 招金有色 | 指 | 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 |
| 中矿集团 | 指 | 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 |
| 河西金矿 | 指 | 招远市河西金矿有限公司 |
| 新东庄金矿 | 指 | 招远市新东庄金矿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 指 | 本次招远市国资局向招金集团转让金都国投100%股权的交易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 指 |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
|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国浩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最近三年 | 指 |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收购人已出具声明,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本次收购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内部股权转让,为进一步响应国家战略部署、调整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以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推动市属企业实施业务及资产整合,增强企业总体竞争实力,招远市国资局通过本次交易向招金集团转让金都国投100%股权,达到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提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管理质量,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目标。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目的与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具有合理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收购人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未来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资格、收购能力及诚信情况的核查
(一)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收购人—招金集团基本情况本次收购前,招金集团直接持有宝鼎科技4,772,934股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招金有色间接持有宝鼎科技26,690,391股股份。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招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乐译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8号1号楼 |
| 注册资本 | 12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5165236898M |
| 控股股东 | 招远市国资局 |
| 经营范围 | 金矿勘探(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矿山机械制修;经济林苗种植、销售;果树种植;果品收购、销售;塑料制品、浮选用黄药、石材、矿山机电设备、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黄金、白银的购销及加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采、选、氰、冶、工程勘探及水处理的试验开发及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1992-06-28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8号1号楼 |
2、一致行动人1—金都国投基本情况
金都国投与收购人招金集团同受招远市人民政府实际控制,持有宝鼎科技116,062,100股股份,为本次收购人招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一致行动人
—金都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浩文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街道温泉路118号1号楼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5MA94X56330 |
| 控股股东 | 招远市国资局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制造;选矿;贵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经营期限 | 2021-09-14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街道温泉路118号1号楼 |
3、一致行动人2—招金有色基本情况
招金有色为收购人招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宝鼎科技26,690,391股股份,亦为本次收购人招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一致行动人2—招金有色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辉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8号1号楼 |
| 注册资本 | 12,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51652351155 |
| 控股股东 |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安全咨询服务;金属矿石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1992-01-11至2032-01-11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8号1号楼 |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金都国投的控股股东均为招远市国资局,一致行动人
—招金有色为招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招远市人民政府。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都国投、招金有色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且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都国投、招金有色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收购人—招金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招金集团是集勘探、采选、冶炼、精深加工、终端销售、投资交易为一体,以矿业、深加工业等多产业、多业态并举发展的矿业集团公司,发展形成了以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的矿业产业、以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为龙头的深加工产业以及其他产业等三大产业结构。
招金集团黄金生产拥有“勘探—采选—氰冶—精炼—金银制品加工—终端销售”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招金集团黄金业务产品主要包括成品金(矿产金)、金精矿、金精加工产品(精炼金)和金银饰品等。其中,矿产金是招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自行开采的金矿石冶炼成的标准金(自产金)以及部分外购矿石产金及部分副产金。招金集团商业板块主要包括金银饰品零售、贵金属贸易及进出口等各种商业服务业。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招金集团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分别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和信审字(2023)第00068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4)第0005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和信审字(2025)第0009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招金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7,988,321.53 | 6,809,226.15 | 7,229,334.36 |
| 所有者权益 | 2,489,973.44 | 2,050,623.55 | 2,180,295.2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35,433.21 | 294,783.30 | 417,544.27 |
| 资产负债率 | 68.83% | 69.88% | 69.84%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9,785,378.49 | 5,470,614.23 | 5,643,228.32 |
| 净利润 | 159,004.67 | 99,182.34 | 47,776.2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9,275.25 | 41,710.83 | 10,453.06 |
| 净资产收益率 | 7.00% | 4.69% | 2.35% |
、一致行动人
—金都国投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金都国投是招远市2021年组建的注册资本为
亿元的产业投资集团,下属核心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金矿采选,电子铜箔、覆铜板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都国投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分别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恒信审字[2023]第140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恒信审字[2024]第140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天恒信审字[2025]第140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金都国投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2,045,621.37 | 2,065,839.68 | 1,440,350.09 |
| 所有者权益 | 550,196.47 | 605,459.77 | 317,498.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99,438.49 | 549,126.32 | 296,136.86 |
| 资产负债率 | 73.10% | 70.69% | 77.96%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5,140,670.99 | 5,037,698.01 | 4,973,341.99 |
| 净利润 | 34,381.17 | 21,640.12 | 4,749.8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1,242.09 | 21,194.73 | 3,386.42 |
| 净资产收益率 | 5.95% | 4.69% | 2.99%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2025年10月金都国投持有的中矿集团90%股权划转至招远市国资局。
、一致行动人
—招金有色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招金有色是一家专业开发有色金属矿业的综合性企业,主营业务为铁、银、铜、铅、锌、钒、钼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探与采选冶。
招金有色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279,180.43 | 291,630.14 | 393,621.35 |
| 所有者权益 | -123,703.67 | -107,404.26 | -58,553.5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22,589.29 | -115,451.84 | -67,107.35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9,751.45 | 5,495.66 | 6,254.43 |
| 净利润 | -7,006.22 | -40,912.60 | -11,430.1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382.63 | -40,406.40 | -10,468.66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为合并报表口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了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简要状况。收购人招金集团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经济实力。
(三)关于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招远市人民政府。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招金集团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收购人招金集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同时,收购人针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已出具了专项承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招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方式及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01818.HK | 354,239.32 | 直接持股33.27%,间接持股2% | 黄金勘探、开采、选矿及冶炼 |
|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000506.SZ | 92,901.78 | 间接控股20% | 以黄金为主要品种的矿业开采、矿产品销售 |
|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2552.SZ | 38,798.53 | 直接持股1.23%,间接持股6.88% | 电子铜箔、覆铜板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与黄金矿的采选及销售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招金集团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收购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除按《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及协议履行义务外,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五)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关于收购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收购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将督促收购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收购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式的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金都国投的控股股东均为招远市国资局,一致行动人
—招金有色为招金集团全资子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招远市人民政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的出资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方式的核查
本次收购的方式是招远市国资局将其持有的金都国投100%股权转让至招金集团。
本次收购完成后,招金集团在原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3%股份,并通过其
子公司招金有色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6.88%股份的基础上,另通过金都国投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16,062,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1%,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8.02%表决权。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金都国投,实际控制人仍为招远市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收购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一)收购人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招金集团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二)收购人的相关承诺
招金集团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出具了如下说明:
“1、本公司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次收购的金都国投股权或其持有的宝鼎科技股份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3、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八、对本次收购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收购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
九、关于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核查
(一)本次交易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10月22日,根据招远市委市政府关于招远市市属企业优化整合相
关安排,招远市国资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将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招国资〔2025〕
号);同日,招远市国资局与招金集团签署《关于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招远市国资局将持有金都国投100%的股权转让至招金集团。2025年
月
日,招远市国资局与招金集团就标的股权涉及的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招金集团《公司章程》相关约定,招金集团存续期间,其除招远市国资局之外的剩余股东山东财欣授权招远市国资局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招远市国资局签署即为有效决议,本次交易无需山东财欣履行额外程序。
(二)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金都国投的审计、评估等工作仍在推进中,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程序,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如需)及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
十、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支持宝鼎科技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宝鼎科技主营业务或者对宝鼎科技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宝鼎科技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宝鼎科技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宝鼎科技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未来,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未来,若因经营需求,需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收购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影响具体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招金集团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
、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宝鼎科技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宝鼎科技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宝鼎科技经营决策、损害宝鼎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宝鼎科技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宝鼎科技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宝鼎科技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2023年
月
日,上市公司与金都国投下属子公司山东金都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招远市河西金矿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现金收购控制的河西金矿100%股权,并于2023年
月
日完成工
商变更,河西金矿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都国投在转让河西金矿100%股权时,就下属企业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形,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如下:
“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培育、委托管理、资产重组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解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招远市新东庄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庄”)、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集团”)与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部分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代为培育: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且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板块由金都国投或指定主体代为培育,待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后,培育方优先以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转让,且上市公司在接到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后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相关业务板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该等情形下,金都国投及指定主体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股东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
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金都国投将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经营管理权委托上市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被托管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上市公司仅在授权范围内对被托管公司组织日常管理,不享有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及关键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权利,上市公司对被托管公司不享有控制权,实质上不会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此外,委托管理费为固定费用,采用成本加一定利润的市场化原则确定。
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在相关同业资产满足相应财务指标和规范性要求后,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取资产重组的方式将本公司旗下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板块注入上市公司。
其中,新东庄尚未复工复产,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业务正常经营、权属清晰、规范性情况良好条件达成前,在其复工复产与本次置入河西金矿交易完成孰晚之日后,将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待符合条件后即可注入;中矿集团下属企业
于今年开始产量爬坡,待业务正常经营、权属清晰、规范性情况良好以及下属在产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该等资产为企业的)不低于宝鼎科技黄金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或下属非在产企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时注入。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关联方获得与宝鼎科技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将保持宝鼎科技独立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宝鼎科技发挥其固有优势。本公司承诺将继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宝鼎科技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不损害宝鼎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宝鼎科技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宝鼎科技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宝鼎科技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或促使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通知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避免与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除非宝鼎科技明确书面表示不从事该类业务或放弃相关计划,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新增任何与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新增对任何与宝鼎科技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投资。
、本公司具备履行本承诺的能力,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亦不会因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宝鼎科技公司控股股东,且宝鼎科技拥有河西金矿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宝鼎科技权益受损的情形,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正常履行。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都国投仍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该承诺仍然持续有效。
本次招金集团拟通过受让金都国投100%股权,成为宝鼎科技间接控股股东。招金集团是集勘探、采选、冶炼、精深加工、终端销售、投资交易为一体,以矿业、深加工业等多产业、多业态并举发展的矿业集团公司,其黄金生产拥有“勘探—采选—氰冶—精炼—金银制品加工—终端销售”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宝鼎科技体内的河西金矿始建于1970年,是一家集黄金采选综合配套为一体的矿山企业,主要从事黄金矿的采选及销售业务。河西金矿与招金集团的矿权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均为独立矿山。招金集团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情形,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招金集团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解决和避免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宝鼎科技之间存在的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和宝鼎科技存在的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公司将自本公司取得宝鼎科技控制权之日起
年内,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本公司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剥离、资产处置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本公司及关联方和宝鼎科技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有色金属及贵金属产品、矿权类型、行业分类、地理位置等方面进行区分;
(
)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宝鼎科技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关联方获得与宝鼎科技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将保持宝鼎科技独立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宝鼎科技发挥其固有优势。本公司承诺将继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宝鼎科技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不损害宝鼎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宝鼎科技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对宝鼎科技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宝鼎科技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具备履行本承诺的能力,并将在与本公司公开披露的其他承诺互不影响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亦不会因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5.在本公司拥有宝鼎科技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宝鼎科技权益实际受损的情形,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收购后,为减少和规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如下承诺:
“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宝鼎科技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宝鼎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宝鼎科技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宝鼎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非法占用宝鼎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宝鼎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宝鼎
科技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与宝鼎科技(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宝鼎科技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宝鼎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宝鼎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承诺在宝鼎科技股东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将依照宝鼎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宝鼎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除非本公司不再为宝鼎科技之间接控股股东,本承诺将始终有效。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宝鼎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违反承诺方承担。”
十二、对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金都国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个月的限制”。因本次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主体之间的股份间接转让,收购方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锁定期。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亦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关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本次股权转让系根据招远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企业优化整合相关安排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内部股权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除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
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披露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十五、关于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条件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招金集团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招远市国资局持有的金都国投100%股权,招金集团及金都国投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招远市人民政府,本次收购属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且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的情形。
十六、对本次收购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收购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
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七、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
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电话:
010-56839300
传真:
010-56839400
联系人:吕吉、张蓝月、刘雪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 黄玉海 | 杨尚霖 | 于侍文 | 赵慧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吕吉 | 张蓝月 | 刘雪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 唐松华 |
内核负责人:
| 内核负责人: | |
| 邵年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江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