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_公司公告_中化岩土:关于董事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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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关于董事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

002542证券简称:中化岩土公告编号:

2025-091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

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052,9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980%)的董事宋伟民先生被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伟民先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公司董事宋伟民先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763,2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745%)。

3.宋伟民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

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0102执3573号,获悉宋伟民先生被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763,245股将被强制卖出。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宋伟民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宋伟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052,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80%。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被执行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期间、价格区间

股东名称减持原因被执行股份来源被执行数量被执行方式被执行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被执行期间被执行价格区间
宋伟民司法强制执行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6,763,245股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不超过0.3745%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实施。具体被执行时间将遵守董事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与宋伟民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宋伟民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伟民先生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宋伟民先生此前已披露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宋伟民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价格及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宋伟民先生股份被执行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三)宋伟民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京0102执3573号);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5)京0102执3573号)。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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