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542证券简称:中化岩土公告编号:
2025-091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
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052,9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980%)的董事宋伟民先生被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伟民先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公司董事宋伟民先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763,2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745%)。
3.宋伟民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
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0102执3573号,获悉宋伟民先生被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763,245股将被强制卖出。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宋伟民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宋伟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052,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80%。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被执行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期间、价格区间
| 股东名称 | 减持原因 | 被执行股份来源 | 被执行数量 | 被执行方式 | 被执行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被执行期间 | 被执行价格区间 |
| 宋伟民 | 司法强制执行 |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 | 6,763,245股 |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 不超过0.3745%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实施。具体被执行时间将遵守董事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 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二)本次拟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与宋伟民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宋伟民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伟民先生严格遵守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宋伟民先生此前已披露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宋伟民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价格及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宋伟民先生股份被执行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三)宋伟民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京0102执3573号);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5)京0102执3573号)。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