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002537)_公司公告_海联金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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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贷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的最终责任人。董事长应就不同类别的对外投资事项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将认为可行的项目上报董事长。

第十条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董事长审批。超出董事长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十三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第十五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或者第十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对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证券及衍生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四章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或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五章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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