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二)证券回购;
(三)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四)债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第六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时间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事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其投资额度为拟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的全部资金。
(二)证券投资的审议程序;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说明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相关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由财务管理中心专人保管,证券交易密码由证券事务中心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证券投资的股票账户卡和有价证券。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股权证或有价证券应存放于专用保险箱由专人保管或委托专业保管机构保管,并有二人以上联合控制,证券的存取增减须详细记录和签名。票证保管人员、记录证明文件以及买卖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登记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以上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资。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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