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四)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七条以下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条第(二)项涉及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第九条以下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交易。
第十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按累计计算的金额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一)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公司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裁;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总裁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裁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并根据该关联交易对应的审批权限将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裁报告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总裁报告。
第十四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五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裁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裁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依据。
第十六条如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
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六章股东会审议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关联交易协议的制定:
1、与关联人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七章关联交易执行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可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会、股东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