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_公司公告_林州重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时间: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林州重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林州重机股票代码:002535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现生、韩录云通讯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权益变动情况 ...... 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第八节备查文件 ...... 2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韩录云
林州重机、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郭现生、韩录云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应减少,持股比例相应降低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报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郭现生,男,汉族,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韩录云,女,汉族,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现生与韩录云为夫妻关系,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浩、郭钏为其一致行动人。其中韩录云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郭钏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郭现生先生拟协议转让82,000,000股;韩录云女士拟协议转让12,000,000股,本次协议转让合计所得资金约为3.07亿元,部分借予上市公司,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经营能力;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负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不存在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现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6,85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0,55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21,904股,占公司总股本0.3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6,90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现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85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2%;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55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21,904股,占公司总股本0.3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90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本次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前本次减持的数量(股)本次减持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郭现生236,852,21429.54%82,000,000154,852,21419.32%
韩录云70,550,7408.80%12,000,00058,550,7407.30%
郭浩6,475,2000.81%06,475,2000.81%
郭钏3,021,9040.38%03,021,9040.38%
合计316,900,05839.53%94,000,000222,900,05827.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现生先生已质押其持有公司股份170,97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3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韩录云女士已质押其持有公司股份43,8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46%;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浩先生已质押其持有公司股份5,15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4%。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达成的其他安排。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郭现生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转让方):郭现生

乙方(受让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3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林州重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1,683,074元。

甲方系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公司29.54%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公司236,852,214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29.54%)。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持有公司股份。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47,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协议转让每股单价为人民币3.267元/股,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3,549,000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000,000元,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549,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

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3、标的股份交割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4、陈述与保证

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在股份交割时,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款;

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持续、勤勉尽职的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公司;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形;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致使本次协议转让受到相应的影响;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例如转让单价、股份数量等)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除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颁布的规则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披露的情形外,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其他双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上述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磋商,以

商定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二)郭现生、韩录云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1(转让方1):郭现生

甲方2(转让方2):韩录云

乙方(受让方):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3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林州重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1,683,074元。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系中国籍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

38.34%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1持有公司236,852,214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29.54%),甲方2持有公司70,550,740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8.80%)。

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持有公司股份。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47,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甲方1转让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甲方2转让1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协议转让每股单价为人民币3.267元/股,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3,549,000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其中,甲方1人民币114,345,000元,甲方2人民币39,204,000元。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4,345,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204,000元应在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向甲方2支付。

3、标的股份交割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4、陈述与保证

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在股份交割时,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

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款;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持续、勤勉尽职的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公司;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形;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致使本次协议转让受到相应的影响;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例如转让单价、股份数量等)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除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颁布的规则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披露的情形外,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其他双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上述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郭现生、韩录云

2026年3月30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址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联系电话:0372-3263566;传真号码:0372-326356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股票简称林州重机股票代码0025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郭现生、韩录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郭现生(河南省安阳市)韩录云(北京市延庆县)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现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6,85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0,55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21,904股,占公司总股本0.3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6,90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郭现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852,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2%;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55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21,904股,占公司总股本0.3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2,90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否√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郭现生韩录云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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