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_公司公告_林州重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林州重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26-000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或“维也利明鑫一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郭现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27%)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给维也利明鑫一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或“量化对冲二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658%)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96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量化对冲二号。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维也利明鑫一号、量化对冲二号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前述受让方均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3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的通知,郭现生先生与维也利明鑫一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郭现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27%)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给维也利明鑫一号,郭现生先生与维也利明鑫一号签署股份转让价格为3.267元/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153,549,000元;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与量化对冲二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658%)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96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量化对冲二号,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与量化对冲二号签署股份转让价格为3.267元/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153,549,000元。

郭现生先生本次交易转让股份数量合计8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2285%);韩录云女士本次交易转让股份数量合计12,0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1.496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先生、韩录云女士本次交易转让股份数量共计9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254%)。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郭现生236,852,21429.54%154,852,21419.32%
韩录云70,550,7408.80%58,550,7407.30%
维也利明鑫一号00.00%47,000,0005.86%
量化对冲二号00.00%47,000,0005.86%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转让方根据自身经营需求,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做出的相应安排;同时受让方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履行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郭现生姓名:郭现生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410521********6033通讯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2、韩录云姓名:韩录云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410521********602X通讯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7D2TPM0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7弄39号1204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号为SBLJ69,备案时间为2026年2月2日,存续期为20年。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U2P19B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掘宝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0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号为STQ739,备案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存续期为10年。

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郭现生与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转让方):郭现生

乙方(受让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3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林州重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1,683,074元。

甲方系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公司29.54%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公司236,852,214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29.54%)。

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持有公司股份。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47,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协议转让每股单价为人民币3.267元/股,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3,549,000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000,000元,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549,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3、标的股份交割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4、陈述与保证

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

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在股份交割时,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款;

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持续、勤勉尽职的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公司;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形;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致使本次协议转让受到相应的影响;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例如转让单价、股份数量等)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除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颁布的规则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披露的情形外,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其他双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上述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二)郭现生、韩录云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1(转让方1):郭现生甲方2(转让方2):韩录云乙方(受让方):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500量化对冲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3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林州重机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1,683,074元。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系中国籍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

38.34%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1持有公司236,852,214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29.54%),甲方2持有公司70,550,740股股份(占801,683,074总股本的8.80%)。

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持有公司股份。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47,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甲方1转让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甲方2转让1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

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2、股份转让价款本次协议转让每股单价为人民币3.267元/股,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3,549,000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其中,甲方1人民币114,345,000元,甲方2人民币39,204,000元。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4,345,0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204,000元应在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约定情况下向甲方2支付。

3、标的股份交割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4、陈述与保证

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在股份交割时,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款;

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持续、勤勉尽职的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公司;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形;

甲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

关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致使本次协议转让受到相应的影响;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例如转让单价、股份数量等)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

损失赔偿责任。

除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颁布的规则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披露的情形外,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其他双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上述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三)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也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未涉及受让方向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安排。

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五、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

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承诺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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