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治理完善与质量提升,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工作对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确保所有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相关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者诉求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所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公司在册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各类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涵盖: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说明等;
(七)投资者诉求的接收、处理及反馈机制;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依法或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沟通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确保沟通方式的便捷性、有效性,并为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符合条件的新媒体平台;
(二)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三)股东会;
(四)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及分析师会议;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对于采取以上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收和反馈。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利用并有效管理互动易平台,由指定专人负责查看、收集和回复投资者的提问与建议,以事实为依据,采取谨慎、客观、理性的态度,确保回复内容的充分、深入和准确。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答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者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对可能引发市场重大关注或者股价异动的信息,应及时核实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保障股东的发言权、提问权和表决权,并可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年度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说明原因;
(二)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股票交易出现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存在普遍质疑;
(五)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针对投资者关心的行业状况、公司战略、经营财务状况、分红、风险等的核心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出席。
说明会应提前发布通知,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直播等方式扩大参与度。
第十五条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尽可能采取公开方式,确保所有投资者均有平等参与的机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公司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活动,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的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对于与投资者发生的纠纷,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地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执行部门,配备熟悉情况的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策划并组织实施与各类投资者沟通活动;
(三)负责接收、处理和反馈投资者的咨询、投诉与建议,定期反馈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沟通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持续跟踪、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协调与应变能力;
(四)对公司及其所处行业有深刻、全面的了解。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对所有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档案至少应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及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