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暂未公开披露,但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公司通过建立信息披露联络人加强与报告义务人的联系,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或指定联络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办公会,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所称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和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所有关联担保。
本款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述第(二)条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项及连续12个月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但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或变化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净资产的2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会议事项审议时;
(二)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决议、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或者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相关公告文稿,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但投资者非常关注时,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者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建立与管理,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是对各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子公司业务比较熟悉的人员。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定期向证券投资部报送信息搜集表,证券投资部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对于证券投资部认为的重大信息,证券投资部可以进一步向信息披露联络人或报告义务人进行询问。对于无法通过信息搜集表及时反馈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证券投资部或者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联络人之间的沟通,及时敦促信息披露联络人加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搜集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其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公司将积极配合有权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投资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即将泄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