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合规金融机构开展的,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购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套期保值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与交割期限等,合理匹配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额度、时间期限。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需具备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内部管理
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经办,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指令操作及其他日常管理等。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管理部或者子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业务交易背景等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财务核算等。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密与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慎决策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及重大异常情况,财务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审计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等,及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委托书、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作为档案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