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客观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二)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及文件种类和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暂缓和豁免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一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有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前款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执行。第十二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的报告格式及规则进行编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向深交所预约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机构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第十七条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须审计,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除外;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或者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净利润同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业绩预告披露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业绩快报披露后,预计最新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送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投资部负责执行具体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本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应回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质询;
(四)研究或者决策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权,并由证券投资部具体执行:
(一)依法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及管理事务;
(二)负责与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和联络;
(三)督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
(四)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及时向总裁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应及时向总裁报告与本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三)应回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四)遇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以下职权:
(一)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五)本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在买卖公司股票两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六)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其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一)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信息披露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总监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妨碍、阻止和阻挠;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认真核对、确认;
(二)证券投资部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查后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证券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管理层审阅;
(二)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提请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经相关人员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证券投资部负责拟定董事会会议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将会议议案送达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证券投资部拟定会议决议,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披露董事会决议等公告;
(二)股东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决议要求召开股东会通知并对外公告;证券投资部负责拟定股东会会议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负责主持股东会;证券投资部拟定会议决议,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披露股东会决议等公告;
(三)对于不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流转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向分管高管或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立即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
4、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按上述流程报告对应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重大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1、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重大信息公告文稿;
3、重大信息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四十八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四十八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总监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监察部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投资部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投资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证券投资部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由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失职等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违法行为,还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