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有效防范和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指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交易场所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开展的交易活动,旨在以对冲或者降低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商品套期保值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二)商品套期保值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产品;
(三)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得以投机目的进行交易;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六)具有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以募集资金进行交易。
第三章业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批准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
(三)审核商品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四)审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监查报告,不定期抽查远期采购合同、持有期货头寸是否符合保值计划中的价格、数量等条件;
(五)严格监督公司商品套期保值活动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报董事会;
(六)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作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第七条供应部在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执行业务操作,并提交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执行的复核,资金划拨、会计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负责审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供应部与供应商签订现货远期采购合同,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司与境内外商品期货代理机构订立开户合同。
第十三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批准额度。
第五章商品套期保值计划
第十五条供应部根据销售部等业务部门报送的现货供销计划及商品套期保值要求,汇总现货供应总量及商品套期保值量,并根据市场预测,结合上年度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拟定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并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商品套期保值计划执行过程中,供应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商品套期保值计划,调整后的计划应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按照批准的公司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供应部通过跟踪分析市场走势、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等各种因素,并经与销售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沟通后拟定具体的商品套期保值执行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供应部须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不定期对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加强风险控制,发现风险时及时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供应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套期保值计划的规定,控制期货头寸方向、对应开平仓时间及持仓量。第二十一条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匹配、在价格上合理。并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避免期货头寸因价格的不利波动而导致强行平仓,使保值过程中断。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相关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等,及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以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委托书、确认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供应部作为档案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保密
第二十六条从事商品套期保值的相关人员应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第二十七条供应部对商品期货业务的计算机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当相关人员岗位变动或调离时,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