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002533)_公司公告_金杯电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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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电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任期另有规定除外。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委员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提名委员会会议等工作。第九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内外部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遇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子邮件表决等)召开,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提名委员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采用书面投票、传真或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委员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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