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担任主任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任期另有规定除外。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委员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给管理层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监察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并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遇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子邮件表决等)召开,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审计委员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权,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采用书面投票、传真或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返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档案存放在审计监察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