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拓(002528)_公司公告_ST英飞拓: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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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拓: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合计47,816,225.9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深圳英飞拓软件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软件”)、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飞拓智能”)、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园”) 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被告的《民事起诉 状》《传票》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法院对公司、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 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6)粤0304 民初16350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4,9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 利(截至2026 年1 月20 日利息为16,666.81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 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4,916,666.81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1,541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4,918,207.81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 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 年10 月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 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4,900,000 元,借款期限:自2025 年10 月29 日至2026 年10 月22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 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 日)付息。

2025 年10 月29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4,900,000 元;被 告于2025 年12 月21 日发生逾期。原告于2026 年1 月29 日向被告送达了《提 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2026 年1 月29 日提前到期。

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尚欠本金4,900,000 元、利息16,666.81 元,合计 金额:4,916,666.81 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6)第6.3 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 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 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 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 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 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2026)粤0304 民初16367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5,08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 利(截至2026 年1 月20 日利息为17,279.06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 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5,097,279.0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1,597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5,098,876.06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 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 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5 年10 月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 金额:5,080,000 元,借款期限:自2025 年10 月29 日至2026 年10 月22 日; 借款利率:年利率3.95%;复利利率:5.925%。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 款本金,按月定日(每月21 日)付息。

2025 年10 月29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80,000 元;被 告于2025 年12 月21 日发生逾期。原告于2026 年1 月29 日向被告送达了《提 前收贷通知书》,借款于2026 年1 月29 日提前到期。

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尚欠本金5,080,000 元、利息17,279.06 元,合计

金额:5,097,279.06 元。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172222)第6.3 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 北京银行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 款、计收罚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债务立即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 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 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 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2026)粤0304 民初16363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1: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2: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3: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4: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5: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用公司”) 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1 月20 日利息为14,916.75 元,罚息为216,562.50 元,复利为2,178.81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10,233,703.0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 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7,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

年1 月20 日利息为3,334.44 元,罚息为151,593.76 元,复利为1,369.25 元,之 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7,156,297.45 元;

(3)请求判令被告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 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9,953,490.02 元;并支付原告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 年1 月20 日罚息为215,551.70 元,复利为1,843.33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0,170,885.06 元;

(4)请求判令被告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园公司”) 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 元;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1 月20 日利息为7,829.00 元,罚息为216,562.51 元,复利为2,023.02 元, 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共计 10,226,414.53 元;

(5)请求判令被告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1 深圳英飞拓仁 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 深圳英飞拓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6)请求判令被告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 深圳英飞拓软 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 深圳英飞拓智园 科技有限公司、被告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 的律师费11,842 元;综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共计37,799,142.10 元;

(7)请求判令被告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被告2 深圳英飞拓软 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4 深圳英飞拓智园 科技有限公司、被告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 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3 年8 月28 日,原告与被告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综 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844235)。根据合同第2.2 条约定,除被告5 深圳英 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可用额度外,被告1 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2 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3 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被

告4 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可用额度 分别为1,000 万元。被告5 就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前述每一申请人在每一具体业 务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申请人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

2023 年9 月5 日,原告与被告1 仁用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846433)。被告1 仁用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9 月7 日至2024 年9 月6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 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 月21 日)付息。2023 年9 月7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1 仁用公司发放 贷款1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1 仁用公司于2024 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 议》(合同编号:0846433 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 年9 月6 日;被告1 仁用 公司于2025 年8 月21 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1 仁用公司尚欠 本金10,000,000 元、利息14,916.75 元、罚息216,562.50 元、复利2,178.81 元, 合计金额:10,233,703.06 元。

2023 年9 月5 日,原告与被告2 软件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846450)。被告2 软件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9 月7 日至2024 年9 月6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 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 月21 日)付息。2023 年9 月7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2 软件公司发放 贷款1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2 软件公司于2024 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 议》(合同编号:0846450 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 年9 月6 日;被告2 软件 公司于2025 年8 月21 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2 软件公司尚欠 本金7,000,000 元、利息3,334.44 元、罚息151,593.76 元、复利1,369.25 元,合 计金额:7,156,297.45 元。

2023 年9 月5 日,原告与被告3 智能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846445)。被告3 智能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9 月7 日至2024 年9 月6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 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 月21 日)付息。2023 年9 月7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3 智能公司发放

贷款1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3 智能公司于2024 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 议》(合同编号:0846445 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 年9 月6 日;被告3 智能 公司于2025 年9 月8 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3 智能公司尚欠 本金9,953,490.02 元、罚息215,551.70 元、复利1,843.33 元,合计金额: 10,170,885.06 元。

2023 年9 月5 日,原告与被告4 智园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846422)。被告4 智园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金额: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9 月7 日至2024 年9 月6 日;借款利率:年利率3.85%;罚息利率:5.775%, 复利利率与罚息利率一致。还款方式:到期一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按月定日(每 月21 日)付息。2023 年9 月7 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4 智园公司发放 贷款1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4 智园公司于2024 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展期协 议》(合同编号:0846422 展),借款期限展期至2025 年9 月6 日;被告4 智园 公司于2025 年8 月21 日发生逾期。截止2026 年1 月20 日被告4 智园公司尚欠 本金10,000,000 元、利息7,829.00 元、罚息216,562.51 元、复利为2,023.02 元, 合计金额:10,226,414.53 元。

上述《借款合同》均在第6.3 条约定了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北京银行有 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变更贷款资金使用或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计收罚 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及留置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 到期、公告催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 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署后原 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双 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金融秩序正常稳定,特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 年4 月28 日、2023 年7 月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66),于2024 年1 月18 日、2024

年4 月16 日、2024 年8 月30 日、2025 年3 月15 日、2025 年4 月30 日、2025

年6 月10 日、2025 年8 月15 日、2026 年1 月9 日、2026 年3 月20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2024-020、2024-073、2025-006、2025-027、2025-035、2025-041、2026-001、

2026-011),于2024 年4 月30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及2024 年12 月4 日、2025 年5 月10 日、2025

年12 月9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94、2025-030、2025-058),于2025 年10 月25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如下:

原告/申请

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时间 受理机构 涉案金额 (万元)

案件最新

进展

公司子公 司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某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

服务合同 纠纷

2023 年3 月3 日

上海市青浦 区人民法院 2,051.36 破产重整 中

公司子公 司 某网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

2023 年8

月15 日

容城县人民 法院 3,581.55

800 万已 判决生 效,剩余 部分已发 回重申

公司子公 司

山西某新媒体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 2023 年11

月10 日

太原市迎泽 区人民法院 1,167.91 发回重审 中

安阳市某 建设安装 有限责任 公司

公司子公司、公司等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

2024 年1

月12 日

通辽市科尔 沁区人民法 院

1,869.00

已执行完 毕,再审 中

安徽金海 豚传媒有 限责任公 司

公司子公司、公司等 合同纠纷 2024 年4

月16 日

合肥市蜀山 区人民法院 1,242.07

二审判决 已生效, 已执行完 毕

浙江大华 科技有限

公司

公司子公司、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 2,875.95 已生效 一审判决

2024 年4

月28 日

二审判决

已生效,

待申请执

公司子公

某信息系统开发(北 京)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24 年5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 1,494.68

月29 日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聊城市东昌

府区人民法

某旅游文化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 司

2024 年4

1,242.66 执行中

技术委托

开发合同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 2,046.30 执行 已判决拟

公司子公

北京某大数据技术有

限公司

2024 年11

月27 日

某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

公司子公司 合同纠纷 2025 年3

杭州市西湖 区人民法院 1,000.00 已调解, 执行中

月3 日

广东联塑

源科技集 班皓新能

团有公司

佛山市顺德 区人民法院 1,099.85 二审中

公司子公司、公司等 买卖合同 纠纷

2025 年7

月23 日

贵州某信

限公司 息科技有

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

贵州省六盘

水市钟山区

人民法院

2025 年4

1,034.94 出判决 已开庭未

公司子公司

月10 日

浙江海滨

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一审已开

庭进行证

据交换

杭州市西湖 区人民法院 5,601.02 元

2025 年10

公司子公司、公司

月22 日

公司/公司,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公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现任及时任董事、监 通合伙),公司部分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公司部

分现任及时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公司部分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2024 年11

475 名投

资者

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2,362.28 注2

月-2025

年12 月

现任及时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未知 未开庭

2025 年8

王某 未知

月28 日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2025 年10

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未知 未开庭

吴某某 未知

月11 日

注:1.本表仅列示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及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1)朱**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3.68 万元,法院一审 判决公司向朱**赔偿投资损失3.70 万元,驳回朱**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就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

(2)杨**等158 人与英飞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案金额1,010.60 万 元(变更后诉请金额1,388.43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杨**等158 人赔偿损失738.54 万 元,驳回杨**等158 人其他诉讼请求。公司拟在法定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已 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477 名投资者,涉案金额2,362.28 万元(其 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其中,159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742.24 万元(公司已上诉);106 名投资者已与公司达成调解,由法 院出具调解书,赔偿金额314.61 万元;5 名投资者已撤诉,涉案金额356.80 万元,法院已 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剩余207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701.68 万元(其 中两名投资者诉请金额未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 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2026)粤0304 民初16350 号、(2026)粤0304 民初16367 号、 (2026)粤0304 民初16363 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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