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者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
释和/或者说明。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即将发生前,无论交易金额大小,相关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连续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1.公司、子公司发生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条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5.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公司合并、分立和分拆;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其它重大事件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者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负责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报告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者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六条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者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报告义务人按本制度规定将重大信息及书面材料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含担保、对外借款等)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六)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及时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者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披露性表述时,原则上应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四条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
作人员收。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报告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者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或者指定联络人追究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报告义务人或者指定的联络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涉及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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