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_公司公告_旷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

时间: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旷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旷达科技股票代码:

0025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介良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

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C-401号

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尚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2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 23第八节备查文件 ...... 2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7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旷达科技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沈介良
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启创、受让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沈介良将其持有的旷达科技411,834,831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株洲启创的交易行为或事项
标的股份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411,834,831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沈介良
性别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32042*********2516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介良在上市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

(二)一致行动人

1、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2720840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0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6日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C-401号
股权结构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张娟芳持股25%、沈文洁持股25%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沈介良执行董事中国江苏常州
沈文洁总经理中国上海
张娟芳监事中国江苏常州
吴志忠财务负责人中国江苏常州

2、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6509135E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2006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及资产管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包装材料、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股权结构沈介良持股100%

)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沈介良执行董事中国江苏常州
吴志忠财务负责人中国江苏常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关系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介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5,821,5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63%,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5,433,8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9%;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2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9%。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38,515,4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21%。

沈介良持有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剩余50%股权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介良配偶和子女持有,且沈介良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沈介良的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旷达科技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为上市公司引入在产业资源、投资与管理等方面具备优势并认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取得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协议转让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事项,无需经上市公司审核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沈介良持有上市公司685,821,5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63%;沈介良之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45,433,8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9%;沈介良之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7,2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26,680,5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21%。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剩余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表决权比例
沈介良685,821,52446.63%46.63%273,986,69318.63%0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5,433,8903.09%3.09%45,433,8903.09%0
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260,0000.49%0.49%7,260,0000.49%0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738,515,41450.21%50.21%326,680,58322.21%0
株洲启创000411,834,83128.00%28.00%
合计738,515,41450.21%50.21%738,515,41450.21%28.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2025年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与株洲启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株洲启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11,834,831股无限售流通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39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亿壹仟玖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2,219,789,739.09)。本次权益变动后,沈介良持有公司273,986,6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63%;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26,680,5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21%;株洲启创持有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

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启创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股份减持承诺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人于2025年9月5日与株洲启创签署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转让方/甲方:沈介良受让方/乙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共计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

2.2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乙方受让并享有,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甲方转移到乙方。

2.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

3、交易价款及支付

3.1

交易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5.3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亿壹仟玖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2,219,789,739.09)。

3.2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深

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

3.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3.3.1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3.3.2甲方及丙方已根据约定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股份减持承诺函》;

3.3.3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已根据双方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甲方和丙方同意并承诺以其所持标的公司147,083,868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0%)为甲方及丙方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将另行签署质押协议,约定股份质押的相关权利义务。

3.3.4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等,不存在任何将会或有合理可能限制本次交易完成的且不能被合理解释或回应的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起的询问、诉求、提议;

3.3.5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已在主要方面履行且遵守本协议项下需遵守或履行的各项约定事项以及承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行为;

3.3.6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或者被查封、冻结、司法标记等限制转让措施;或者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

3.3.7不存在且未发生对标的公司资产、业务、财务、发展前景、正常经营和管理层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且未发生被司法冻结、查封且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或者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退市风险情形;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3.3.8甲方就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出具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3.4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3.4.1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尽快共同开设以甲方为户名的银行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协议第

3.4.2和第

3.4.3条项下的交易价款,根据本协议约定用于甲方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

3.4.2乙方应于第3.3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万元整(¥111,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3乙方应于第3.3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万元整(¥333,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4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陆亿陆仟陆佰万元整(¥666,000,000.00)的交易价款,并配合甲方将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4.5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将持有标的公司10%股份质押给乙方的登记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肆亿肆仟肆佰万元整(¥444,000,00

0.00)的交易价款。

3.4.6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10%的保证金且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7.1

条的约定完成董事会改组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即人民币陆亿陆仟伍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665,789,739.09)。

、股份交割

4.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1.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根据第3.4.2条的约定支付相应部分交易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由深交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4.1.2甲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且乙方按照第3.4.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部分交易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甲方应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备存。乙方应配合向共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发出放款指令用于甲方支付前述个人所得税。

4.1.3甲方应于取得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后

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被中登公司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4.1.4甲方、乙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和中登公司对股份交割的审查,如深交所或中登公司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4.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自本次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旷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就本次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本次标的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4.3自股份交割日起,各方应相互配合,将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交由乙方认可的标的公司内部专员保管,并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4.4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和丙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权安排及股份减持承诺

5.1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甲方剩余持有标的公司273,986,69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8.63%),丙方一和丙方二分别持有标的公司45,433,890股股份、7,260,000股股份,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剩余持有标的公司326,680,58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22.21%,为保障乙方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控制权的稳定,甲方、丙方同意并承诺放弃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授予乙方对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5.2为保障乙方的控制权,甲方、丙方承诺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或表决权,不会导致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比例低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两者比例之差低于5%,即始终保持: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标的公司总股份数-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股份数÷标的公司总股份数>5%。如出现违反前述情形,甲方、丙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乙方的通知将增持

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5.3甲方和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后且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如下股份减持承诺:

5.3.1在标的股份交割后1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标的公司股份;在标的股份交割后3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得导致其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5%;在标的股份交割后

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得导致其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为免歧义,本条下持股比例对应的标的公司总股本为1,470,838,682股。

5.3.2在标的股份交割后5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如减持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格,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金额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减持价格)×本次交易股份数量,甲方和丙方应在减持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如标的股份交割后5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5.3.3若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无论如何不应使得该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股份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10%。

5.3.4若甲方、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或丙方应将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过渡期安排

6.1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对标的股份以任何方式进行处分,或者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交易达成意向或者协议,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保证不会发生标的股份被冻结、被司法标记等权利限制情形。

6.2过渡期内,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甲方保证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保证谨慎、勤勉地按照一贯的方法运营和管理标的公司,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公司价值减损的行为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直至标的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协议约定改组完成并上任日止。

6.3过渡期内,甲方确保标的公司(为本条款目的,本条款所指标的公司均包括旷达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不进行分红、减资、重组、股份回购、终止、清算等事项,标的公司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供应商的良好关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标的公司的资产及其运营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标的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标的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

7、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7.1

自股份交割日起

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改组,标的公司董事会设7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全部由乙方提名,标的公司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甲方应保证其自身及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乙方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改组工作。

7.2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优势,甲方承诺,尽力促使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名单由甲乙双方确认,下同)过渡期内及自交割日后五年内保持稳定并勤勉尽责地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7.3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的核心人员应与标的公司签署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督促该等人员在上述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任何与标的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也不自行或以任何第三方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标的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7.4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将共同推动标的公司产业发展壮大,甲方承诺将积极支持推动标的公司在乙方所在地开展有关投资扩产、新项目落地等安排,同时乙方将积极推动本地相关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战略合作方为标的公司发展赋能,开展充分的业务合作。

7.5

甲乙双方确认,基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包含了对标的公司所持光伏电站资产未来三年价值不减损的预期和估计。双方确认,基于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以及标的公司资产结构优化战略,双方支持标的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选择继续持有或择机出售上述资产等安排,以上安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并保证交易公允性。若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三年内出售上述资产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少于相应资产在2025年6月30日基准价值的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基准价值-成交价格)×本次交易乙方获得的股份比例。资产成交价格为标的公司出售资产实际收到的成交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出售的资产向其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或还款的,则基准价值相应扣除分红款和还款金额,如上述期限内标的公司对出售的资产新增投资或借款且双方都认可该新增股权投资或借款的,则基准价值相应增加投资款和借款金额。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8.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以及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丙方盖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在如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8.1.1乙方、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8.1.2乙方就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8.2

各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各方同意,若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提出意见的,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善意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书面变更及补充。

8.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8.3.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禁止实施上述交易;

8.3.2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或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协议各方无法再达成其他一致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3.3非因各方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仍无法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并且协议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8.3.4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9、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者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遗漏或者虚假表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2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受到的任何损失;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9.3如本协议被解除的,则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及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非甲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无需返还前述利息),如标的股份已交割的,乙方应在符合监管规则前提下退还相应获得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产生的股息、送股等法定孳息。

沈介良及其直系亲属、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步签署了《股份减持承诺函》。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一:沈介良甲方二: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三: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主要条款

、表决权放弃

1.1甲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起,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甲方一剩余持有标的公司273,986,69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18.63%),甲方二和甲方三分别持有标的公司45,433,890股股份、7,26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

)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3)提议、提案、提名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提案;

(4)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

1.2

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1.3

甲方同意配合将表决权放弃的相关制度安排以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写入上市公司章程。

1.4

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任何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承诺,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1.5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宜,但甲方行使该等财产性权利时需受限于本协议第三条的前置要求。

1.6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将积极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弃权期限

2.1

本次放弃表决权的弃权期限自股份交割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发生孰早之日为止: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日;

(2)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日。

2.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继承、财产分割、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2.3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权力。

3、甲方持有弃权股份的转让安排

甲方确认并同意,若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弃权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将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

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弃权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本协议经甲方一签字、甲方二和甲方三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及乙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以及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沈介良及其直系亲属、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五、《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尊重并认可株洲启创的控制权,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宜承诺:

为保障株洲启创的控制权,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不会导致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比例低于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两者比例之差低于5%,即始终保持: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股份数÷上市公司总股份数>5%。如出现违反前述情形,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株洲启创的通知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本节“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中披露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

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八、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亦确认其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尚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等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股票简称旷达科技股票代码0025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介良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738,515,414股持股比例:50.21%(注:以上数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数)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411,834,831股变动比例:28%持股数量:326,680,583股持股比例:22.21%(注:以上持股数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数)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介良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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