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汽模股票代码:002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津生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荷园****信息披露义务人:常世平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金伦公寓****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书新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风采里****
信息披露义务人:任伟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美丽心殿****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宝茹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方里****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义生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日华里****信息披露义务人:鲍建新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金典花园****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子玲住所及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实泽园****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模”)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汽模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权益变动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其他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目录................................................................................................................................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8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 11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11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 18
五、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 18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 1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2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3附表..............................................................................................................................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天汽模、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尹宝茹、任伟、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8位一致行动人 |
| 受让方、建发梵宇 | 指 | 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经开建发 | 指 | 新疆国基经开建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建发梵宇的有限合伙人 |
| 梵宇投资 | 指 | 共青城梵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建发梵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建发投资集团 | 指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经开建发的有限合伙人 |
| 乌鲁木齐经开区国资委 | 指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天汽模股份中的161,779,192股股份转让给建发梵宇,同时,任伟将放弃在本次交易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共计10,238,09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5年9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建发梵宇签订的《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任伟、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与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胡津生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61948********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荷园****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常世平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51957********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金伦公寓****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董书新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51957********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风采里****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任伟性别:男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41966********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美丽心殿****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尹宝茹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11963********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方里****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张义生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日华里****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名称:鲍建新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41970********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金典花园****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名称:王子玲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201041959********住所/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实泽园****联系电话:022-2489529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上述8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事项,无需经上市公司审核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胡津生等8名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72,017,2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9452%。本次权益变动后,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任伟持有上市公司10,238,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85%。同时,任伟将放弃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10,238,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85%)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胡津生等8名一致行动人和建发梵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东姓名/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胡津生 | 45,144,546 | 4.4471% | - | - |
| 常世平 | 34,600,800 | 3.4085% | - | - |
| 董书新 | 27,923,586 | 2.7507% | - | - |
| 任伟 | 13,650,792 | 1.3447% | 10,238,094 | 1.0085% |
| 尹宝茹 | 13,227,608 | 1.3030% | - | - |
| 张义生 | 11,010,594 | 1.0846% | - | - |
| 鲍建新 | 14,254,408 | 1.4042% | - | - |
| 王子玲 | 12,204,952 | 1.2023% | - | - |
| 建发梵宇 | - | - | 161,779,192 | 15.936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建发梵宇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建发梵宇的实际控制人乌鲁木齐经开区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2025年9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建发梵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胡津生等8名一致行动人拟向建发梵宇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总计161,779,192股无限售流通股。此外,任伟承诺自股份交割日起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除其拟转让股份之外的10,238,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85%)所对应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上述放弃权利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放弃期限为自交割日起算的36个月内。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和签订时间2025年9月24日,甲方1胡津生、甲方2常世平、甲方3董书新、甲方4任伟、甲方5尹宝茹、甲方6张义生、甲方7鲍建新、甲方8王子玲和乙方建发梵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除非另有说明,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甲方
7、甲方8合并称为“甲方”。
以上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合计161,779,192股,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转让数量(股) |
| 1 | 胡津生 | 45,144,546 |
| 2 | 常世平 | 34,600,800 |
| 3 | 董书新 | 27,923,586 |
| 4 | 任伟 | 3,412,698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转让数量(股) |
| 5 | 尹宝茹 | 13,227,608 |
| 6 | 张义生 | 11,010,594 |
| 7 | 鲍建新 | 14,254,408 |
| 8 | 王子玲 | 12,204,952 |
| 合计 | 161,779,192 | |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由甲方转为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1.股份转让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364元,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029,562,77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贰仟玖佰伍拾陆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圆整)。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2.1
开立共管账户与委托收款
(
)开立共管账户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致同意委托甲方
与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乙方应按本协议第
4.2.2条的约定分期向共管账户划入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第
4.2.2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由乙方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共管账户内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2和乙方或乙方委托代表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2)委托收款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一致同意委托甲方2代为统一收取乙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共管账户向甲方支付的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中的每一方对应的每期转让价款金额如附件一所示。甲方2在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每期转让价款之后向其他方分配。甲方2指定的统一收款账户(下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2以付款通知的形式提供给乙方。
各方一致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每期转让款项后视为乙方向甲方所有主体履行完毕当期的转让款项支付义务,甲方之间的分配情况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2.2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条件、方式及进度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满足且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款项,合计人民币308,868,833元(大写:叁亿零捌佰捌拾陆万捌仟捌佰叁拾叁圆整),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
(2)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持续满足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款项,合计人民币411,825,111元(大写:肆亿壹仟壹佰捌拾贰万伍仟壹佰壹拾壹圆整),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此外,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持续满足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圆整)(下称“专项资金”),甲方应将专项资金用于缴纳标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3)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持续满足且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合计人民币205,912,556元(大写:贰亿零伍佰玖拾壹万贰仟伍佰伍拾陆圆整),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将乙方支付至共管账户的扣除专项资金之后的第一期款项和第二期款项的余额一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持续满足且在上市公司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完成董事会改组之日(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之日起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但最晚不应晚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期款项,合计人民币102,956,278元(大写:壹亿零贰佰玖拾伍万陆仟贰佰柒拾捌圆整),占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条件
1.本协议已经各方适当签署;
2.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公告;
3.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协议各方就签署本协议均已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如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包括乙方国资内部决策程序,如适用)、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放弃(如涉及)等事项;
4.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等,不存在任何将会或有合理可能限制本次交易完成的且不能被合理解释或回应的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起的询问、诉求、提议;
5.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截至交割日的所有声明和承诺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
且已全面履行且遵守本协议项下需遵守或履行的各项约定事项以及承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行为;
6.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高管所持限售股份信息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查封、司法标记、质押、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权益负担、权利瑕疵;不存在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行政程序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风险;且标的股份不存在过户障碍;
7.甲乙双方就交割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出具如附件二所示的书面确认函。(注:此处指《股份转让协议》的附件二)
(五)表决权放弃的承诺
甲方4进一步承诺自交割日起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除其拟转让股份之外的10,238,0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85%,下称“剩余股份”)所对应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上述放弃权利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放弃期限为自交割日起算的36个月内。
(六)过渡期
甲方应在过渡期内按照监管规则履行股东职责,并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益的行为。甲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各种经营管理事项,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确保上市公司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过渡期内,除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约定须在过渡期内履行的义务外,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1.上市公司停止经营全部或部分主营业务;
2.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笔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处置资产累计净值3,000万元以上的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4.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在现有贷款规模基础上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
5.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包括提供对外担保、以其财产为第三方(不含上市公司子公司)设定抵押、出质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行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6.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向任何方提供借款或提前偿还债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
7.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委托表决、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或影响乙方取得标的股份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或者就标的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
8.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或实施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9.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10.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11.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2.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终止、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3.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
14.上市公司变更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15.增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非市场化调整;大规模裁员(指在过渡期内进行超过30人的裁员)或对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16.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但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7.其他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乙方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1.标的股份过户之后,各方应尽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努力实现以下事项:
(1)甲方应促使其提名的原董事、监事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八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和董事会改组议案、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并应促使甲方提名至上市公司的原董事和监事就前述相关议案投赞成票;甲方配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候选人系由乙方提名并全部获得当选。
(2)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在交割日起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董事会改组等相关议案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文件的修改议案(如需)。
(3)乙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向甲方提交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2.为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之目的,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应实施市场化薪酬待遇。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优势,甲方承诺,尽力促使
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名单由甲乙双方确认,下同)过渡期内及自交割日后三年内保持稳定并勤勉尽责地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3.甲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股份转让确认意见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重要资料交接清单,列明该等重要资料的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如乙方要求的,甲方应配合安排该等保管人与乙方指定人员进行交接。该等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营业执照、各项资质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包括银行K宝、U盾、银行印鉴等)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
4.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和乙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任伟持有上市公司13,650,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47%,任伟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任伟本次拟转让股份数为3,412,698股,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以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权益变动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其他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胡津生常世平
董书新任伟
尹宝茹张义生
鲍建新王子玲
2025年9月24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文件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胡津生常世平
董书新任伟
尹宝茹张义生
鲍建新王子玲
2025年9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 |
| 股票简称 | 天汽模 | 股票代码 | 002510.SZ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任伟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及通讯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荷园****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金伦公寓****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风采里****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美丽心殿****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新福方里****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日华里****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金典花园****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实泽园****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胡津生、常世平、董书新、任伟、尹宝茹、张义生、鲍建新、王子玲为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合计持股数量:172,017,286股持股比例:16.945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合计持股数量:10,238,094股持股比例:1.0085%(本次权益变动后,任伟持有上市公司10,238,094股股份,其余7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方式:股份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权益变动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其他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的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