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2025年
月)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审慎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所有。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经商办企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不得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得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条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守则未列明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守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