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_公司公告_富春环保: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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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

担保。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权限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会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第(三)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其余对外担保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方能通过。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的通过须同时满足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同意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

无歧义。

第十八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

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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