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_公司公告_申通快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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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002468证券简称:申通快递公告编号:2025-071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周一)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0人,代表股份976,510,66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5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484,650,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9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单颖之律师、杨翰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陈德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表决。

同意426,87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96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5%;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73,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1%;反对96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2)《关于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2,8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96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7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4%;反对96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50%。

2、《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975,45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1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1%;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7%;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3、《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592,74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15,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9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7%;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4、《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2,7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5%;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4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8%;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4%;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单颖之、杨翰霖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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