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向川先生、唐国琼女士、黄玮女士、吴昌华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向川先生、唐国琼女士、黄玮女士、吴昌华女士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2025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独董 管理办法》第六条、《自律监管指引》第3.5.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 人员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