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2证券简称:嘉事堂公告编号:2025-42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22条,删除13条,修订43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最新规则增加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
| |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 3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
| 4 |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5 |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
| |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6 | 新增 |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 7 |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 第七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8 |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
|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 9 |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 10 |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
| | 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 11 |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12 |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
|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
| 13 | 新增 |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 14 |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 15 |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
| 16 |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 17 |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
| 18 |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引用 |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引用 |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 19 |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
| 20 |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21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22 |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 23 | 新增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
| |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
| 24 | 新增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 25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 26 |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 27 | 新增 |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
| 28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29 | 第二十七条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出售资产;(二)(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委托贷款等);(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一)(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重大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交易行为的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
| | 括在内。 |
| 30 |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对同一标的有多次交易,且单次交易数据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按照累计12个月的交易数据计算。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四)(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对同一标的有多次交易,且单次交易数据没有达到上述指标,按照累计12个月的交易数据计算。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 |
| | 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
| 31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32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 |
| 33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
| 34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公司签署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
|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
| 35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
| 36 |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前款所称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存贷款业务;(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七)(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37 | 第三十条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 | 第三十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
|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三)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四)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
| |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 38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39 |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
| 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八)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 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八)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
|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40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
| |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 41 | 第三十三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三十三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 42 |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43 |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44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 |
|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 45 |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和常设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保存。 |
| 46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 删除 |
| 47 |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 48 |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 |
| 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
| 49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删除 |
| 50 | 第四十六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51 |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
|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52 |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
| 53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
| 54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
| 55 |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
| 56 |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具体详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第四十九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具体详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57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 58 |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 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 |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59 | 第五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由证券部完成。(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 第五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完成。(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
| 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
| 60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
| 61 | 新增 | 第四节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 62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
| 63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 64 | 新增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 65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
| 66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一)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本制度所述应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 |
| | 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并保证报送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
| 67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
| 68 | 新增 |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 69 | 新增 |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 |
| |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70 | 新增 | 第五节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
| 71 | 新增 | 第六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
| 72 | 新增 |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 |
| 73 | 新增 |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
| 74 | 新增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投资证 |
| |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
| 75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 76 |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
| 77 | 新增 |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的,应充分、审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 78 | 第五十九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 第七十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
|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
| 79 | 第六十一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七十二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80 |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