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二)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日常交易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来计算;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来计算。
公司报告义务人在获悉达到报告标准的项目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或者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报告。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1项所述标准。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它重大事件: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和分拆事项;
4、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事项;
6、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11、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3、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7、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22、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2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5、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如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可随时向上述事项的报告部门或报告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报告部门或报告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息有关文件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条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报告义务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迟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措施,并追究各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持续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接受内部处分外,公司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因此给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包括监管处罚、股价波动损失及声誉损害。
第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瞒报、漏报、迟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或者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公司将依据情节
轻重采取警告、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措施,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因此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采取批评、警告、降薪、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措施,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