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002436)_公司公告_兴森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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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聘任、解聘、离任与空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执行。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必须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必要时,依规开展离任审计。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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