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
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对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