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002429)_公司公告_兆驰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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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002429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号兆驰集团大厦B座5楼会议室。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8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70,21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54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49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927%;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3,71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0521%。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33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6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22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64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6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弃权22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45,7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2%;反对23,90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0%;弃权58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37,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37%;反对23,90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35%;弃权58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74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92%;反对23,87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9%;弃权59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49%;反对23,87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90%;弃权59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7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5%;反对23,88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1%;

弃权60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4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425%;反对23,88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38%;弃权60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69,36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17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68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9%;反对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9%;弃权17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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