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_公司公告_尤夫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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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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