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ESG管理,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识别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相关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公司应当将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与治理架构,建立健全ESG工作机制,提升ESG绩效,推动公司与社会、环境的协同可持续发展。
公司ESG架构由董事会、ESG委员会以及ESG工作组三个层级构成,各层级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定期评估履行情况,并自愿披露ESG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已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所适用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可豁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尽量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视情况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和关爱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他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积极推行员工休假制度,对外派员工提供人文关怀,倡导员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回应合理需求。
第四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可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公司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公司及子公司如遇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相应启动应急机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事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七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注重将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ESG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三十三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ESG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ESG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内控合规部根据公司年度ESG报告的披露时间发出编制ESG报告的通知;
(二)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撰写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年度ESG报告内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送内控合规部;
(三)内控合规部根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材料汇总编制ESG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ESG委员会审议,经ESG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ESG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