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_公司公告_信邦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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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包括董事长,但不包括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三)基本年薪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四)绩效年薪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等多方面。

第八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年6万元(含税)。若届时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另有审议的,则以届时最终审议通过的金额为准。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考核及确定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在年度结束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董事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制度相脱钩。

第十七条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情况,本制度应及时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同意,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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