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内幕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以及有可能涉及内部信息的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考核权责: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检查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核实、上报及落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幕交易防控考核结果进行审定。第六条考评原则为:
(一)公平、公开性原则;
(二)及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评价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近亲属。
第八条考核评价程序和方法:
董事会秘书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考核评分情况,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考核建议,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定,由人力资源部落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子公司及公司部门相关人员的考核上报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进行审定,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审定结果。第九条考核评价工作方式、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方式:采取及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考核:对公司涉及编制定期报告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时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员及时予以监控检查。
年终考核:除及时考核外,公司将在年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统一考核。
(二)考核标准:按照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表进行评定。具体如下:
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表
| 序号 | 考核评价内容 | 具体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式 | 得分 | 
| 1 | 学习与培训 | 及时参加证监局或公司组织的关于防范和控制内幕交易的学习与培训 | 10分 | 未按要求出席培训酌情扣分 | |
| 2 | 禁止短线交易 | 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10分 | 一旦发现,直接予以不及格 | |
| 3 | 禁止窗口期股票交易 | 不得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 30分 | 一旦发现,直接予以 | 
|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 不及格 | |||
| 不得在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 30分 | 一旦发现,直接予以不及格 | ||
| 4 | 禁止泄露内幕信息 | 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 | 20分 | 一旦发现,直接予以不及格 | 
第十条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80-100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年终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基本合格等级者须在考评结束及时进行自查并做书面报告,不合格等级的相关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处罚。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加强对直系亲属的关于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切断内幕交易扩散的途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适用于本制度,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将视情况依法依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收回。
第十四条对于擅自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