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_公司公告_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6-0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分别于2025年

日和2025年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和2025年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公司于2026年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0.9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

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3.8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6.73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3.81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3.19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718,623.4782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9月30日/2025年前三季度
总资产1,161,847.361,231,975.83
总负债619,315.69637,086.56
净资产542,531.67594,889.27
营业收入350,916.97264,110.10
利润总额7,631.932,792.03
净利润8,440.012,357.60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第二条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三条合同要素条款

3.1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本合同约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2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3.3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玖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98,327.3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99,027.3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