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_公司公告_维信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时间:

维信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1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1号),主要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缺陷

(一)你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向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许可及咨询等服务,2019年6月订立相关合同。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前,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

(二)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未考虑上述交易联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利润的抵销,错报收入分别为0.92亿元、1.35亿元,错报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1.35亿元。

2、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份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持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53.73%股权,但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披露的少数股东股权份额与计算少数股东权益依据的

少数股东股权份额不一致,未披露产生比例差异的原因,未完整说明股权结构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内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通报,针对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自查,并逐项提出了整改计划。同时要求整改责任人针对《决定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