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002361)_公司公告_神剑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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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证券代码:002361证券简称:神剑股份编号:2025-037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名誉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5226,738,68023.84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网络参会44510,752,7831.1306%
合计450237,491,46324.9719%
其中中小投资者44837,875,4833.9826%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非独立董事:王津华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股东比例(%)
228,446,07896.1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比例(%)
28,830,09876.1181

1.02选举非独立董事:高韡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股东比例(%)
228,417,41696.1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比例(%)
28,801,43676.0424

1.03选举非独立董事:曹灿灿

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股东比例(%)
228,420,64196.1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A股股数(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比例(%)
28,804,66176.0509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35,789,38099.28331,556,0830.6552146,000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36,173,40095.50611,556,0834.1084146,0000.3855

(三)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35,797,68099.28681,541,0830.6489152,7000.0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36,181,70095.52801,541,0834.0688152,7000.4032

(四)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235,778,98099.27891,545,7830.6509166,7000.0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A股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36,163,00095.47871,545,7834.0812166,7000.44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2025年10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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