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002356)_公司公告_赫美集团: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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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赫美集团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或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17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为537,527.77元;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637.6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涉及17名投资者,其中13名投资者的诉讼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其他投资者的诉讼案件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2074号、(2025)粤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03民初6685号、(2025)粤03民初2075、2076号】,上述案件共涉及17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404,412.11元。现就上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17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004)。

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2025)粤03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原告钟*凯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钟*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凯撤回起诉处理。

2、(2025)粤03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任*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2025年4月2日,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3、(2024)粤03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冰、纪*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8,178.26元由各原告负担。

4、(2025)粤03民初2075、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贾*顺、刘*、刘*青、李*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详见附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292名投资者,已全部作出裁定或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责任金额合计1,911.53万元(含本次判决金额)。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09日、2023年12月26日、2024年03月19日、2024年03月29日、2024年04月08日、2024年08月09日、2024年08月28日、2024年09月05日、2024年09月20日、2025年03月0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4-053、2024-056、2024-061)、《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法院裁定2名投资者撤诉处理;驳回6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9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金额合计为537,527.77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5)粤03民初2074号、2076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03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关于(2025)粤03民初2075、207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公司已于2024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因(2025)粤03民初2075、207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仍处于上诉期,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

单位:元

序号原告/起诉方涉案金额变更后起诉/核损金额判决金额赫美集团负担诉讼费案号被告/被起诉方案由
1朱*冰332,097.78213,846.640.000.00(2024)粤03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赫美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纪*芝83,871.5269,217.260.000.00
3钟*凯839,279.560.000.000.00(2025)粤03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4任*10,000.00316,692.200.000.00(2025)粤03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5贾*顺19,163.2513,736.460.000.00(2025)粤03民初2075、207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6刘*青10,000.0069,296.130.000.00
7刘*10,000.0064,102.7944,871.95981.80
8党*曼10,000.00202,937.88142,056.523,040.85
9戎*仁10,000.00110,205.9377,144.151,752.88
10季*春10,000.0054,990.8738,493.61822.34
11赵*强10,000.0060,110.7242,077.50911.94
12郎*坤10,000.0031,237.6921,866.38406.66
13刘*10,000.0049,165.960.000.00
14李*兵10,000.0040,607.440.000.00
15张*萍10,000.0068,365.5747,855.901,056.40
16马*伦10,000.0037,571.1526,299.81517.50
17刘*培10,000.00138,374.2296,861.952,147.24
-合计1,404,412.111,540,458.91537,527.7711,6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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