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禁止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起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总裁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四章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