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股份”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本外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非控股的参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公司方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资金与融资部负责具体操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意,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进行;达到或者超过3%且未达到5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资金与融资部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条公司资金与融资部负责制定原则及政策、牵头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资金与融资部作为公司外汇汇率风险管理运作部门,负责政策的落实,银行授信额度和套期保值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及情况分析报告;各经营单位负责报送风险敞口的滚动预算。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资金与融资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资金与融资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投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资金与融资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同时负责监督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与融资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与融资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资金与融资部分管高管,分管高管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并报备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由资金与融资部分管高管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对于单笔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资金与融资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于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