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
方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审计法务部应当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议案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以及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状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被资助对象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为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责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