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
2025-11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
层2008号房”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号星通大厦4301”(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实际经营地址与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一致。
因此,公司决定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注册地址等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2008号房,邮政编码518101。 |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8号星通大厦4301,邮政编码518100。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以及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