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球产业链正在快速互相融合,上下游互相进行资本与股权合作成为大趋势,互相绑定的产业链才具有市场稳固性与核心竞争力,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建设者与头部企业之一,必须积极通过资本与股权的合作方式来参与全球产业链的分工与合作,以夯实公司在全球产业链的市场核心地位与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一战略发展的考虑,公司拟围绕主营业务,通过对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优质上市公司与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主体进行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以强化公司与上下游产业链的深度合作,促进上下游市场稳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应对全球产业链上下游资本与股权合作的挑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未经得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且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合作伙伴、优质上市公司与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主体进行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与业务的参股合资、新股的战略配售与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战略投资、产业债券的战略投资等各种上下游的战略股权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从事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五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六条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审批权限:
(一)产业链的产业与业务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产业链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在不超过经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制定、批准及具体实施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选择具有投资理论知识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人员加入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参与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具体运作。
第十二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建立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设立账户并进行核算。财务中心应当每月月末根据投资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业务相关情况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
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投资方案或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投资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实施期间,如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执行人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对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风险时,应当向董事会书面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对揭示风险问题作出迅速回应,并向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