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斯金(002333)_公司公告_罗普斯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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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斯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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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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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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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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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发出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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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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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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