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能(002310)_公司公告_东方新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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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其控制的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电投瑞享80%股权,以及通过参与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竞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海城锐海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16日至2026年3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期末持股情况(股)
1高静朝阳国资公司相关人员直系亲属3,5003,5000
2康磊百瑞信托董事20,00020,0000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自然人声明和承诺如下:

、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新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新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

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东方新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信息。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002310.SZ)的情况如下:

交易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5/06/16-2026/3/4427,900买入0
2025/06/16-2026/3/414,100卖出
2025/06/16-2026/3/4254,800卖出
2025/06/16-2026/3/4159,000卖出

针对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银河证券出具《关于买卖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银河证券说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002310.SZ)的情况如下:

交易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5/06/16-2026/3/411,082,132买入594,022,262

针对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上述股票增加情况系上市公司2024年重整计划项下向本公司司法划转的偿债股票。

上述情形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东方新能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锋林林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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