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城锐海新能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核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2025 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本次重组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 组(2025 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马 锋
林 林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