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5-09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同时,公司重整程序已于2024年12月30日终结,现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况及说明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进展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3.17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61%,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主诉(仲裁)案件涉及金额为1.35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9%,具体案件情况详见附表一。
1、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正常推进,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且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步披露于附表二。
三、对公司的影响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后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主要诉讼请求 | 管辖法院 | 诉讼本金 | 进展 |
| (万元) | |||||||
| 1 | 内蒙古某林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巴彦淖尔市某园鸿雁生态环境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内蒙古自治区某区人民法院 | 677.00 | 一审中。 |
| 2 | 鄂尔多斯市某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济南某园高控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 2,076.82 | 一审中。 |
| 3 | 长春市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某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某玉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 579.60 | 一审中。 |
| 4 | 山东某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东方某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某河东方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 540.97 | 一审中。 |
| 5 | 阳光某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阳煦新能源有限公司、赤壁市威世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 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196.99 | 一审中。 |
| 6 | 武义某方茶花园、北京某来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某立铜业有限公司 | 借款纠纷 | 返还借款 | 北京市某仲裁委员会 | 2,123.32 | 仲裁中。 |
| 7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市某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吉林省某仲裁委 | 10,183.85 | 仲裁中。 |
| 8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市某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吉林省某仲裁委 | 3,334.38 | 仲裁中。 |
注:除上表列示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均为500万元以下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7,657.19万元。
附表二: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统计表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主要诉讼请求 | 管辖法院 | 诉讼本金(万元) | 进展 |
| 1 | 河北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某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河北省某区人民法院 | 245.67 | 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12.88万元及相关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2 | 陕西某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某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某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 | 1,291.24 | 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原告对被告公司享有破产债权420.9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3 | 四川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 | 553.09 |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85.37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应按照《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不能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
| 4 | 四川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 | 696.45 | 二审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650.18元及相关利息。原告申请再审。 |
| 5 | 四川某泰建筑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四川省某人民法院 | 635.00 | 二审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87.07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申请再审。 |
| 6 | 国家某银行 | 昌宁县某园昌润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何某女、唐某、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 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312.93 | 一审判决:原告对公司享有312.93万元的债权。公司已上诉。 |
| 7 | 绿某凯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济南某园高控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东方某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 1,786.68 | 一审判决:济南某园高控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72.56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及北京某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东方某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金利息范围内对济南某园高控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已上诉。 |
| 8 | 北京某通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山市某保产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某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24.53 | 一审判决:中山市某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4.5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9 | 肇某印 | 乌兰察布市某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内蒙古自治区某区人民法院 | 240.87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上诉。 |
| 10 | 十堰市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 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 | 422.22 | 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1.75万元及相关利息;某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在欠付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1 | 彭某霞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67.25 |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对公司享有债权167.25万元,公司对上述债权依照《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公司已上诉。 |
| 12 | 马某龙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05.60 |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工资36.3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上诉。 |
| 13 | 戴某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478.15 |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对公司享有债权478.15万元,公司对上述债权依照《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公司已上诉。 |
| 14 | 陈某民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5.70 |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 15 | 刘某月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1.07 | 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及补偿11.07万元。 |
| 16 | 何某慧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 138.79 | 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及补偿17.85万元。 |
| 17 | 聂某霞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某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 | 赔偿经济损失 | 北京某法院 | 27.12 | 各方已和解,原告撤诉。 |
| 18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王某莲 | 劳动争议 | 归还借款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146.00 |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上诉。 |
注: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
